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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梯协会章程

 

(2015 年12 月18 日经第八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 中国电梯协会,英文名称:CHINA ELEVATOR ASSOCIATION,缩写:CEA。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全国各地区从事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机械式停车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维修及科研教学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自愿结成的行业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 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行业和会员提供优质服务,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积极向政府和社会反映企业诉求,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加强行业会员企业自律,促进电梯行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推进电梯行业的技术进步,提升电梯产品和服务的安全水平以及从业人员和企业的职业健康安全要求。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河北省廊坊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研究探讨电梯行业的发展规律,与电梯行业相关的标准和规范,技术发展趋势等。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广大电梯企业的诉求,为政府制定行业政策和法规提出建议和意见。
  (二)协助政府主管部门研究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及有关法规,推进行业管理,协调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提高全行业的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
  (三)根据行业的实际需要或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组织或参与标准规范的制定,组织实施行业统计、信用评价、安全技术评估等工作;推动政府法令在行业的实施。  
  (四)推动新设备和现有设备安全标准和安全水平的提高,促进安全和创新技术的应用,推进工作场所的安全和劳动保护水平的提升,增强公众使用电梯类设备的安全意识。在行业积极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开展节能减排,保护环境。
  (五)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行为,履行社会责任。
  (六)引导和推动会员企业面向国内和国际两个市场,完善经营机制,保障产品质量和安全生产,增强市场竞争力。
  (七)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组织开展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帮助企业协调劳资关系。
  (八)按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会刊和电梯行业白皮书,加强电梯行业网站建设,收集和分析国内外政策法规、文献资料,发布市场信息,推广与展示行业科技成果。
(九)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组织开展各种专业培岗位技能培训,不断提高电梯企业和从业人员素质。训、岗位技能培训,不断提高电梯企业和从业人员素质。
(十)发展同国外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同业民间社团组织的友好往来,组织开展交流与合作。
(十一)承办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有关事项。
(十二)根据需要开展有利于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单位会员应为从事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以及机械式停车设备设计、制造、安装、维修以及教学科研的事业单位,或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地方电梯社会团体,检验认证和专业培训机构等。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有权建议本团体就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议;
  (七)获得本团体的相关服务及书刊文献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在合同实施中诚实守信,在竞争中尊重竞争对手,不得恶意诋毁对方;
  (七)遵守国家有关反垄断的法律法规,不得和竞争对手谈论产品或服务价格或成本,以及协同定价和分配市场的行为;
  (八)尊重知识产权。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 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工作方针、任务;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 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 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 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 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 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 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 、副理事长 、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 、副理事长 、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 、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如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处理章程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受理事长委托签署本团体有关文件;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所办经济实体的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团体开展评比、评选、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 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 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 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5 年12 月18 日经第八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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